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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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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先后发表了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篇是1998年9月2日发表的,1998年9月8日实施的法释[1998]23号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篇是2012年12月20日发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释[2012]21号被称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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