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官自觉接受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同时也受到最高人民、上级人民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