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换押时,由移送机关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一联送达看守所,其余各联随案移送。接收机关接收案件后,填写《换押证》,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
2、对进入最高人民死刑复核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级人民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最高人民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送达看守所。
一、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的情形有哪些?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
2、人民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
3、人民提起,移送人民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建议补充侦查,人民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恢复审理的;
5、人民对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判处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与第二审人民不属同一,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二、嫌疑人被羁押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