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庭职责包括:
1.依法审判本院决定再审、上级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及时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尊严。
2.负责申诉案件的复查、受理工作。
3.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确认工作。
4.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审结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5.认真分析新形式下审判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
6.监督、指导基层的审判监督工作。
7.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一、对再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对再审判决不服的处理方法如下:
1、如果是以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则对于再审所作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仍可以上诉;
2、如果再审判决已经生效、或是以按二审程序进行再审而作出的判决、或是被驳回再审申请的,则如果当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请再审,只可以向人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不同案件的具体抗诉流程如下:
(一)民事和行政案件:可以申请建议或抗诉。
1、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服的可以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是指裁判发生效力的的同级或上一级。同级提检察建议或上一级抗诉。
3、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4、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向申诉的时间没有。
5、行政诉讼中没有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刑事案件
1、向人民申诉,应当提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向申诉,申诉由终审人民审查处理。
2、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3、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对再审不服的亦可以向申诉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
4、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向和申诉的时间没有。
一、再审判决的情形如下: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5、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二审和再审的区别如下:
1、程序发生的原因或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和人民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2、提起方式不同,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3、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且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4、审理的理由不同,二审案件审理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未生效裁判不服,请求二审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再审案件的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了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采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申诉可以申诉几次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一般只能申诉一次;(2)对经两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不予受理;(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4)对最高人民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