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是2009年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所通过的一系列人民内部的执行规定。在2015年1月19日被废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代为执行。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应当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