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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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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材料是当事人二次去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提交的:

1、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判决书;

2、身份证和结婚证;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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