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法律性质为:具有兼具着组织法和活动法,强制法和任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国内法和国外法的双重性质,属于一部多元化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