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前的羁押时间是可以计算在刑期之内的。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不同的羁押性质所计算的刑期是不同的,对于管制可以按照一日抵刑期两日处理,对于拘役可以一日抵一日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刑罚拘留期间的时间都计算在刑期内的情形具体如下: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百行之日起计算;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度之日起计算;
3、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如下: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
2、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判刑前是需要对当事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的,特别是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的,还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调查取证,但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就形成了上述规定中的羁押时间,相关情况需要结合实际由司法机关来计算处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