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委员会;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为中国党最高领导机关。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中国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委员会;
(六)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
综合分析上述六项职权,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构的权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不称职或不能正确行使权力的委员进行罢免。
二是检查监督权。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听取和审议它们的报告,检查和监督它们贯彻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路线、方针、的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是重大问题决定权。党的指导思想、奋斗纲领以及一个时期的路线、方针、等重大问题,要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充分讨论并作出决定。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总依据,必须由代表全党意志的全国代表大会来制定和修改。
党章规定的这六项职权充分表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享有最高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党内拥有最大的权力。它之所以享有这种最高的地位和权力,是因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全党的党员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选举出来的,包括各个方面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和各个领域各个层级的优秀党员,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这样的代表大会,是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好的组织形式,不仅能够充分地全面地反映各方面党的工作情况,以及党员干部、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而且能够集中地代表全党的意志。全党各级组织和每名党员,都必须自觉地尊重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维护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权威,凡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