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玛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企业法人代表能否逃避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能否逃避刑事责任?

来源:宝玛科技网


本文介绍了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范围和相应的处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职工,但不能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根据挪用资金数额的大小和是否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不退还的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国有单位中的公务人员及其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罪的主体。

挪用资金罪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对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将依照刑法第272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刑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从事公务的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人员以及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类似行为的,将依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