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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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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在执行机关、期限、关押、假释和最低实行执行刑期等方面存在差异。拘役可以根据条件监外执行,如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有期徒刑和拘役可以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优先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分析

一、管制与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

管制与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如下:

1.执行机关不同。管制和拘役的执行机关为机关;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监狱,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期限不同。期限上,管制规定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

3.是否关押。管制不需要关押;拘役需要关押,但每月可以回家1-2天;有期徒刑需要关押。

4.是否适用假释制度。管制刑和拘役刑不适用假释制度;有期徒刑适用于假释制度。

5.最低实行执行刑期。管制和拘役刑的最低执行刑期就是法定的两种刑罚的最低限度;而有期徒刑因为涉及到减刑,所以这两种刑罚有最低实行执行刑期,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

二、拘役可以监外执行吗

拘役是否可以监外执行要看其有没有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三、有期徒刑和拘役怎样合并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结语

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是三种不同的刑罚形式,它们在执行机关、期限、关押要求、假释制度和最低实行执行刑期等方面存在差异。拘役可以根据符合条件进行监外执行,如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而在数罪并罚中,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以有期徒刑为主,同时附加刑也需要执行。这些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禁止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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