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宣判前的拘留是否计算在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判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的,在判刑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的时间是会折抵刑期的,刑事拘留一日折抵一日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
2、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