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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具被税务局收回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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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如何处罚

1、使用单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的;

(5)扩大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

二、自开专用作废条件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码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称为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上述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单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该内容由 崔玙珠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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