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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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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追偿的权利,需满足条件:保证人已承担保证责任、无赠与意图、主债务人因保证人免债。追偿范围包括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垫付的必要费用和无委托提供保证的情况下,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必须偿还必要费用。

法律分析

追偿权纠纷通常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保证人对债权人已经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3、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为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被免除了债务。

追偿权的范围如下:

1、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

2、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

拓展延伸

追偿权纠纷的诉讼程序及解决途径

追偿权纠纷是指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补偿损失时,债务人未履行或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追索债权的争议。在处理追偿权纠纷时,债权人可以选择采取诉讼程序或其他解决途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举证、开庭、判决等环节,通过的裁决来解决争议。除了诉讼外,债权人还可以选择其他解决途径,如调解、仲裁、和解等。这些途径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灵活、快捷、经济,并且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因此,在追偿权纠纷中,债权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诉讼程序或解决途径,以实现债权的追回。

结语

在追偿权纠纷中,债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诉讼程序或解决途径,以实现债权的追回。除了诉讼外,调解、仲裁、和解等方式也可快捷、经济地解决争议,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债权人应充分了解追偿权的条件和范围,确保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且主债务人被免除债务。通过法律手段,债权人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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