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应当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前提加以协商,具体归属由离婚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由人民判决确定。未成年子女在协商或者判决过程中,有权要求自己的意见得到听取并予以尊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给予父母双方之一或者其他适当人员抚养、教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协商一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三条 规定:“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因此,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自己的意见得到听取并予以尊重,但最终的归属仍需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由离婚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由人民判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