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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不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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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法律规定是: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得拒绝或者妨碍人民调查取证;不得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不得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和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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