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