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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财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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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债权人如果以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不需要证明一人公司存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迹象,而是由股东负担证明其财产于公司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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