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要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