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纠纷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管; 土地使用权纠纷 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管。还有第三种情况,属于林场或 集体经济组织 管理的山林则按承包合同约定或发包机关调整。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或区、县级做出处理决定。(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或人民处理。(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批准执行。(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七)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