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侦查是一个正常的流程。在审查过程当中发现案件当中有遗漏或者证据不足的话,那么是可以要求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时,人民可以建议人民补充侦查,人民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做出是否补充侦查的决定。
补充侦查现分为两类: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人民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机关协助。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