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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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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内行驶的,罚款200元。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的,罚款200元,记12分。

驾驶无保险机动车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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