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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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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土地纠纷的机关是和人民。因农村责任田划分,宅基地的规划及调整和边界划分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而不应属于管辖。遇有此类情况,可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解决。

受理的土地纠纷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案件,另一类是民事案件。

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种情况:一是因土地权属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可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日内向起诉;二是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须由主管机关先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的,由乡镇或县级以上地方或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属于民事案件的土地纠纷:一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二是土地所有权纠纷;三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四是土地出售、交换、出租抵押合同纠纷。另外不包括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都属于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应到民事审判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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