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合法鉴定是鉴定机构最基本的准则。,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三十二条 人民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人民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人民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