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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房屋租赁及登记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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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居住人数:???人,不得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居住,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

  (二)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事处(乡、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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