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b公司等财产一案
请求贵院催促受委托执行的尽快执行的申请
X人民:
厦门a公司申请强制广州b有限公司等财产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元月27日受理此案(20xx思执字第611号)并已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执行此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1条规定:“凡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行手续。”另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申请人正式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已近两个月,为特请求贵院催促受委托执行的尽快执行,以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厦门a公司
代理律师:
20xx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