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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抵消的成立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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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抵销的成立的条件: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到期;任一当事人主张抵销;或者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抵销的合意。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一、抵销种类有什么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和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抵销其债务和对方的到期债务;但根据债务性质,依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质量不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抵销。

二、合同中能否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

可以约定,不得行使抵消权。民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三、法定抵销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共享债权,抵销的基础是双方既互相负债又互相分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没有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没有债务,没有抵销;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到了履行期限,才能主张抵销,否则,就等于强迫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清偿期债权可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例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中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质量相同,类型相同,是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征相同,例如,它们都支付金钱,或者交付相同类型的物品。质量相同,指标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债务类型质量不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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