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因为修建房屋手头缺钱,向金某借款20万元,并以自己的商铺作为担保,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两年。借款期限届满后,沈某一直拖延欠款,称自己没有足够的钱还款。于是,金某就与沈某协商将沈某抵押的商铺变卖,变卖的钱金某拿走20万元,剩余的归沈某自己所有,但是沈某明确拒绝了金某的提议。金某十分气愤,要求沈某不仅要还款,还要支付违约金。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沈某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呢?违约金是否包括在抵押担保的范图内呢?
到期不还款的违约金包括在担保范围内。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当事人界定特定担保事项之担保范围的自由意志,但当事人未就该范围进行约定时,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就本案而言,当事人未约定排除担保范围内的某项费用,所以违约金包括在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内。
法律对抵押担保的范围作出规定,主要是为了当事人交易的安全性考虑。同时,也让当事人在有了纠纷之后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在能够自己解决的情况下尽量自己解决,如果私力救济不能,再求助司法机关。这样不仅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能节省时间和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