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伤6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时,可以协商、提起劳动仲裁或直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
法律分析
成都工伤6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标准:
-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成都工伤社保报销流程
1、如果单位为职工交了工伤险:应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程序是:
(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2、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
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认定的,由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用人单位在15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起因;
(二)受伤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等基本情况;
(三)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因参加与工作有关的会议、培训、退休返岗、调整工作岗位等情形下受伤的情形;
(四)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应当由用人单位在15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对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工伤保险;逾期不参加的,对用人单位可以处20%的工伤保险费率至50%的工伤保险费率罚款。
如果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可:
(一)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的;
(二)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或者其近亲属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情形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拒不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的。
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其近亲属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认可工伤认定申请,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其近亲属。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如果需要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享受工伤赔偿,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否则将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成都工伤6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可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时,可协商、提起劳动仲裁或直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