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不能开具专票情况有:
1、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
2、国有粮食企业除外,适用免征的除外;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开具专用;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其他旅游企业支付的旅游费;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专用;
6、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的旧合同,选择扣除本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格本金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7、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不得开具专用的情形】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