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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最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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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最轻疾病的标准如下:

1、严重呼吸系统疾病;2、严重消化系统疾病;3、严重传染病;4、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5、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6、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7、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监外执行的条件之一:

1、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且确实不适宜在监狱继续服刑,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2、疾病需经鉴定:罪犯的疾病情况需要经过法医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以确定其病情的严重程度和是否符合监外执行的医疗条件;

3、具体疾病范围:通常包括终末期恶性肿瘤、重度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疾病,这些疾病严重影响罪犯的生命健康,难以在监狱内得到有效治疗;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了严重疾病外,法律还可能规定其他一些特定情形下,罪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如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罪犯等。

综上所述,监外执行最轻疾病的标准包括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严重传染病、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以及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法律依据】: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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