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需要具体分析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参考以下法律法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和损失赔偿,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二)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以担保贷款为支付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担保权人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只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人另行起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或者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分别将收到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息返还给担保人和买受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