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迟延承诺的规定及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迟延承诺有两种情况处理方式不同,一种情况下要约已失效,承诺不具效力;另一种情况下,要约人需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迟到,并决定是否接受,否则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迟延承诺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二、迟延承诺的处理方式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在第一种情况下,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拓展延伸
2023年民法典实施时间调整方案
根据最新的法律修订,针对2023年民法典的实施时间,制定了一项调整方案。根据该方案,原计划的实施时间将会有所延迟,以便为相关各方提供更充分的准备和适应期。具体的调整细节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制定,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条款的生效时间、过渡期的安排以及可能涉及的特殊情况的处理等。该方案的目的是确保民法典的顺利实施,并为各方提供足够的时间来理解和适应新的法律规定。该调整方案将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实施,并逐步向公众公布相关细节和变化。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且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情况下,被视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对于迟延承诺的处理方式,要约已失效的情况下发出的承诺无效,应视为新要约;而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的迟到承诺,要约人有义务通知受要约人,否则该迟到承诺将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合同成立。根据最新的法律修订,2023年民法典的实施时间将有所延迟,以确保各方有足够的准备和适应期。具体调整细节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逐步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