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注册成立公司时是否有最低注册资本以及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和区别。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没有这样的。而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新《公司法》修改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同时,需要注意公司注册资本只能用于公司的支出支用,否则可能会影响企业年检通过。
法律分析
一、注册成立公司是否有最低注册资本?
没有这样的。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这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或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注册资本可否使用?
(一)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
有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方面:公用。公司注册资本一般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发放人员工资、进货、买办公用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可以的。注意,一定要开具相关。
另一方面:私用。虽然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自己,整个公司都是自己的,注册资本也是不可以随便取出来供个人使用的。当然,注册资本取出来之后尽快放回去也是可以的。
综上而言,个人意见是: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但最好是只作为公司的支出支用。
(二)怎样才叫抽逃出资?
比如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就把这100万注册资本从公司基本户上划走,且公司账目里面也没有做账,即为抽逃出资。通常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是注册资本由代理公司提供,就是大家通常说的垫资注册,银行开户许可证一办齐,资金就会被划走,从而造成了抽逃出资的行为。
(三)抽逃出资的后果是什么?
抽逃出资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企业年检上,每年的三月初到六月底参加公司年检的时候,一般是通过不了的。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数额是由成立公司的股东大会上的全体的股东共同决定的,是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的,如果是公司要进行增加或者是减少的,是必须进行变更登记的,必须在进行注册成立的原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并且提供相应的股东决议。
拓展延伸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是公司注册时需要填写的重要信息。这两者的含义有所区别,注册资本是公司注册时股东投入的资本总额,而注册资金是公司成立后,股东按照出资认缴的出资总额。
在处理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应一致。如果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不一致,公司将会被罚款。
2.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变更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果需要变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股东应当先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3.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如果注册资本过低,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出现问题,而注册资金过多则可能影响公司的资金流动。
因此,在填写注册资本和注册资金时,应该仔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确保两者一致,并在变更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结语
本文介绍了注册成立公司时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以及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区别。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而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新《公司法》修改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此外,还介绍了注册资本可否使用以及抽逃出资的概念和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和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