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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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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除由人民直接受理和人民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法律的除外规定是指:

1、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机关相同的职权。

2、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30规定:保卫部门对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这些案件由其他特定的机关行使侦查权外,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肩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职责,并具有同犯罪做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因此,法律把绝大多数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交由机关立案侦查,是与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办案条件相适应的;同时,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做斗争的需要的。另外;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铁路机关立案侦查。一般情况是属于犯罪地的机关,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发生地,结果地都有管辖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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