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 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