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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定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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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办法的规定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受理案件范围、程序和裁决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根据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需要设立该委员会,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并规定其仲裁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以及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法律分析

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办法的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需要设立该委员会,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并规定其仲裁范围。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以及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拓展延伸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成员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员,工会成员或者企业方面代表担任仲裁员,组成人员不得超过七人。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不得超过七人。其中,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仲裁员,工会成员或者企业方面代表担任仲裁员。这种组成方式可以保证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上述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办法的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需要设立该委员会,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并规定其仲裁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以及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且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 【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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