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段内容讲述了公租房拆迁补偿的权属分配问题以及如何分配。根据《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第三条,公租房拆迁补偿款应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同时,承租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如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额外支付过多款项或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等。
法律分析
一、公租房拆迁补偿的权属分配问题。
2、在被拆迁的居住房屋内具有固定住所、已实际居住满一年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居民。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投资,也可以由提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二、公租房拆迁补偿如何分配
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可以酌情多分配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结语
公租房拆迁补偿的权属分配问题需要遵循法律和规定,保障性住房拆迁补偿款应分配均等。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的权利,例如缺乏经济来源且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额外支付较多款项或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等。因此,拆迁补偿款分配应遵循法律和规定,同时充分考虑承租人的特殊需求和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四十条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