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环卫局。主要职责是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运营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监督、城市环境卫生作业与管理。环卫处下设环卫所、清运队、监察队、收费办、综合修理所等部门。
法律依据:
下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