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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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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种养殖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襄樊市乐家佳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总股本为232万元。本社住所设在襄樊市襄城区卧龙镇黄河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共同抵御抗市场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开拓种养殖产业市场,组织社员统一种养殖,规模经营;为本社成员提供种植及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发展壮大我市种养殖规模;

  第四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享受社员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二章 社 员

  第六条 凡从事种养殖的农户、组织及其他人员经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股及社员退社须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五)、优先享受及有关部门在扶持、发展种养殖的优惠。

  第九条 社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受本社指导,按照本社要求开展种养殖及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为本社提供种养殖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三章 股金设置

  第十条 专业合作社股金分为以下三种:

  (一)社员股金,即:种养殖的一般农户入社的股金;

  (二)个体大户股金,即:种养殖大户的入社股金;

  (三)发起人股金,即:领办、创办专业社的大股东所入的股金。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股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股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股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股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建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股员提出时。

  第十四条 股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股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股员(代表)代理,1名股员(代表)只能代理1名股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全体股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召开股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股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股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及其成员;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五)审查和决定对本社的盈余分配,市场风险基金的提取,审议对理事、监事及社员的奖惩;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股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由5 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理事2名,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股员(代表)大会,执行股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股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股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接纳新社员入社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七)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股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股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部分非入股社员及部分股员担任,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监事2人,任期3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农业产业相关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股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股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受理社员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股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三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股金;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提留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

  (四)银行贷款;

  (五)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发展基金,在20%内提取,用于增强发展和完善服务功能;

  (二)风险基金,按20%提取,用于抵御市场风险及弥补亏损;

  (三)股金分红;

  (四)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六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 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股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 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置本社资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全体社员签字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社员签字

  x年十一月十九日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农业种植合作社章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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