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马x,x县x乡人,身份证号码: 6x1x6x441x 系宁 E3x2 车驾驶人。
乙方:樊x,x市x区人,身份证号码: 6x11x12, 系甘 Lx1 车驾驶员。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就 x1 年 11 月 16 日在国道 312 线 1x3xkm+m 处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赔偿乙方车辆修理费、拖车费,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其他费用乙方自理。
二、甲方车辆损失自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签字生效,各方不得反悔、不得上诉。谁反悔,由谁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