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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关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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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条例,明确党的工作机关一般不设秘书长,确有必要设须经党批准

  新京报讯 (记者沙璐)近日,印发了《中国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要求,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一般不设秘书长。确有必要时,经党批准,党职能部门可以设秘书长。《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是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组组长或者纪工委及其他成员组成。具体来看,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常务副职,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七条要求,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一般不设秘书长。确有必要时,经党批准,党职能部门可以设秘书长。

  下发的通知强调,党的工作机关指的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和地方各级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条例》是规范党的工作机关设立、职责和运行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继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工作条例之后,加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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