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排污总量意见,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辖区内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报本级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要把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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