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
协议单位: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_____
一、订货
二、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_____元,信托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三、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四、融资
五、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_____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六、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_______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七、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_____》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丁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同编号:
委托人: 信托人: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信托商品的名称:
二、信托商品的规格、数量:
三、信托商品的价格:
四、信托商品的包装:
五、信托商品的交货方式:
六、信托事宜的手续费率:
七、结算期限、地点、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
2.依法向人民起诉。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字: 信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委托人(自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他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________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________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协议(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协议”)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_________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_________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_____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_____》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信托目的
第二条?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协议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_________。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_________公司先生。_________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聘任的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_________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第三条?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协议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协议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2、_________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_________公司总经理;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协议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协议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第五条?信托期限
本协议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协议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协议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第七条?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_________%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_________%(含_________%)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第?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报酬;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向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益人的权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对本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_________%、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_________%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行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达到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
第十一条?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_________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_____,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_____机制》(以下简“《经营者_____机制》”)。该《经营者_____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_____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协议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_________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_________万元以上;
(2)_________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_________万平方米;
(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_________%,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_________亿。
2、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若_________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满,_________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条?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_________日内,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_____、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协议项下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不得转让本信托协议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第十六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信托期限届满;
(2)_________公司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目提前终止;
(3)他益受益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经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免去总经理职务的;
本信托因本项原因终止的,不影响他益受益人因本协议之履行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4)本信托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6)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七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本协议项下信托财产终止后信托财产的确定
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
(1)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剩余收益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2)除前述(1)项以外的其他信托财产。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第十条第1项第(2)小项和第2项第(1)项分别归属于自益受益人和他益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以维持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原状的方式进行分配。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在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规定向他益受益人分配股权,并将_________公司股权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第十九条?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反本协议。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起诉。
第二十二条?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协议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期间的顺延
本协议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协议签署及文本
本协议需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满足后本协议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信托合同
本合同的双方为:
1、委托人:;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2、受托人: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投资于北京中建森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景龙国际公寓项目,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在充分友好协商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景龙国际公寓项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项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注册的北京中建森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8、总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
财产时产生的收益,减去信托财产应承担费用后的余额。
9、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10、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计划、③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
书。
11、股权转让:指信托期满重庆国信将以信托资金形成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中
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景龙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景龙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项目公司的股权,通过景龙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经营获取收益。
第三条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景龙信托计划,以及“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第四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在本合同项下信托有效期间,如果发生受托人终止情形,委托人将另行选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力指定的,将按《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
4、委托人保证已就信托资金设立信托的相关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5、委托人保证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谋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为:
名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七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时的规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的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而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财产。
3、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管理、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记录清晰、全面、准确。
4、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5、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计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6、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景龙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7、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第信托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帐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8)、信托发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信托资金÷景龙信托计划资金)某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4、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3)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数额的3%计提信托费用。
5、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项目公司信托费用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信托报酬。
6、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计算。
第九条信托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存续期为一年,自景龙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景龙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集合运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景龙信托计划。
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管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资金信托中的资金贷给自己或关系人。
第十一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权溢价转让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景龙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某(信托资金÷景龙信托计划资金)某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景龙信托计划资金某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景龙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信托计划期满的10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第十二条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信托财产经营产生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2、所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详见本合同第;
3、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三条风险揭示和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贷款风险、利率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景龙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景龙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确认,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信托财产出现重大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义务,但受托人不负有预见并随时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类似风险的义务。
受托人如有因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受托人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调整致使信托财产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甲乙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进措施,尽量减少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四条委托人其他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具有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清算情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基本运作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醛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受托人享有依据约定的方式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景龙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费;
(3)受托人应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应将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5)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
第十七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随意变更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按照信托财产的1‰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1、除非法律、行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景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景龙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确属特殊情况,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
6、以上所涉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赔偿的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被兼并或者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信托不终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发生,本信托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3)信托被解除;
(4)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并报经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同意。
第二十条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按本合同记录为准,如有变更,需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景龙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计划有规定的,以景龙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景龙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信托合同须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委托人将全部信托资金正式划至受托人指定信托账户时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景龙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托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__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__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__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一、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二、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三、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四、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开户行:____,账号:____。
五、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六、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七、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_____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3、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核算。
八、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九、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十二、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_____、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
十三、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_________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_________(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十四、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___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十五、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户名: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十六、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十七、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十八、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十九、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十、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人民起诉。
二十一、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十二、合同签署
1、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份,委托人持____份,受托人持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
信托人: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信托商品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信托商品的规格、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信托商品的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信托商品的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信托商品的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信托事宜的手续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期限、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委托人(签章):
信托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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