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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集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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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集合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住所地:修武县西村乡西村。

  负责人郭松枝,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雪丽,女。

  被告张战稳,男。

  被告黄爱平,女。

  被告许奔艇,男。

  被告李有富,男。

  原告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西村信用社)与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有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村信用社委托代理人付雪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战稳等4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

  3.344万元用于养牛,双方约定借款利率7.5‰,还款日期为20xx年2月15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自愿为其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20xx年2月15日被告张战稳、黄爱平借款到期后,以没钱还款为由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认为借款人张战稳及其担保人许奔艇、李有富应承担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张战稳立即归还20xx年2月28日在原告修武县西村信用社借款3.344元元及20xx年11月30日前利息14385.97元,20xx

  年11月30日以后按月息13.2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许奔艇、李有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有关诉讼费用。

  被告张战稳等4人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根据原告起诉意见和四被告未到庭的实际情况,本院对本案的调查重点确认如下:1、被告张战稳是否借原告款3.344元,借款利息是多少;2、被告许奔艇、李有富是否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在庭审中提供了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份;

  2、四被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四张;

  3、借款借据复印件一张,个人借款书面申请复印件一张,个人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一张,个人保证担保书复印件一张,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三张。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有富于20xx年2月28日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战稳向原告借款3.344元,借款期限为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2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5‰,逾期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四点四二五,被告许奔艇、李有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战稳发放借款3.344元。被告张战稳、黄爱平、许奔艇、李有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视其放弃了相关权利,原告所举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于20xx年2月28日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战稳、黄爱平向原告借款3.344元,借款期限为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2月1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5‰,逾期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四点四二五,被告许奔艇、李有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张战稳发放借款3.344元,四被告拒不履行清偿借款本息义务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了义务,被告张战稳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借款利息,被告许奔艇、李有富应当履行连带保证义务,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战稳归还原告西村信用社贷款本金33440元及利息(20xx年2月28日至20xx年11月30日贷款利息14385.97元,20xx年11月30日后的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许奔艇、李有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张战稳承担,暂由原告垫付,被告张战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

  审 判 员 范 昕

  二О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文 婧

金融借款合同集合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  

  乙方因生意需要向甲方请求借款,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上述保证人自愿为乙方此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经当事人各方平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借给乙方:  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 元整;  

  二、借款利息: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按月计息,月息为1.5%。

  三、借款用途:商业经营、货物买卖、债务清偿等一切合法商事用途。

  四、借款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借款归还: 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本合同所指的“日”包括非工作日,借款到期,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还款日为周____日或法定节假日为理由延迟还款,否则构成违约。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逾期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款总额的30%计算。

  六、担保条款  

  1、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2、保证期间:为两年(自);  

  3、本合同所有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每个保证人均负有在其担保范围内清偿被保证人(即乙方)所欠全部债务的义务。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2、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皆由乙方自己承担);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提前归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借款实际天数计算。

  八、承诺保证条款  

  1、乙方及各保证人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资质、资信、财务、经营状况等所有信息、证照、契据证件等真实、准确、合法、完整、有效;  

  2、乙方及各保证人保证在遭遇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其财务资信状况发生任何可能危机还款的不利变化等情况时,应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九、违约责任  

  1、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甲方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聘请律师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愿接受对甲方律师费的强制执行,并放弃对甲方要求其支付律师费的抗辩权。

  2、在乙方遭受诉讼、仲裁、行政、刑事处罚以及财产与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进而影响其还款义务的履行等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同时行使本合同赋予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方及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

  3、如乙方及各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的承诺,或借款未到期,但乙方未能按月向甲方支付利息的,累计拖欠甲方两个月利息未付的,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直接申请公证强制执行,乙方及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4、因乙方违约,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款总额的30%计算。

  十、 公证条款  

  1、本合同甲方、乙方、保证人均同意向____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若乙方到期不依约还款,甲方有权向____市方正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而乙方、保证人均愿意接受人民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

  2、本借款合同所需的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3、执行金额的确认:甲方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有权通过乙方预留的地址以特快专递(E)或以电话对执行金额向乙方进行核实确认,乙方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时,如对执行金额有异议应于____日内持有效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持还款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即可依据申请人申请的金额出具执行证  书。如公证处无法按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亦或乙方改变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未书面通知公证处,则不论乙方是否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均视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对强制执行金额的抗辩权。

  4、乙方、保证人各方接受人民强制执行的债务范围包括: 万元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5、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本合同各保证人愿意单独或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接受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6、乙方联系电话为: ,编码:  乙方特快专递接收地址: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甲 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 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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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一、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________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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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银行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元,用于________。预计用款为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

  第三条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

  第本合同经过双方签,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 法人代表:(签)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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