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2、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经主管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3、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要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
(5)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6)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7)未出车时,司机应协助电工工作,随时等候出车。
(8)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9)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主管,并说明原因。
(10)司机未经校长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公车不得私用,应急用车应报主管领导或校长批准。
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教育、、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费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财政资助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分担,由地方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县级决定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校车行驶路线需要跨越二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县级意见,相关县级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学校所在地县级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县级。
第七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标牌不得涂改、转让、挪用于其他车辆。
第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原核发校车标牌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更换校车标牌。
第九条校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以及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使用许可注销或吊销后5日内,自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原核发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校车临时无法正常运行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向核发校车标牌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临时调用其他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或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使用原校车标牌:
(一)校车发生故障或者进行维修的;
(二)校车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违法被查扣的;
(四)校车驾驶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驾驶校车的。
第十一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为校车检验提供预约服务、优先检测等便利条件,并一次性告知车辆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已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因情况变化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三条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并与校车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县级教育、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县级应当组织交通运输部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有校车服务需求的学校分布及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并配合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对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校车停靠站点标牌和标线的数量及设置进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线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费用,由县级承担。
第十六条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建立健全随车照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不超过5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三)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四)无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校车停放时,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
第十校车发车前,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一)无随车照管人员的;
(二)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但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驾驶人酒后或者严重身体不适驾驶校车的;
(四)超过核载人数的;
(五)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
第二十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转让校车标牌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__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注销校车标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车标牌用于接送小学生的其他载客汽车,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至20xx年xx月xx日。到期后,县级应当注销其校车使用许可,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在《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实施之日前购买的,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小学生专用校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20xx年内,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到期后,县级应当注销其校车使用许可,并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二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幼儿,参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年8月1日起施行。
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行,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综治办、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综办发[]3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负责领导、督促、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校车运行情况检查,并作好记载。
2、签订校车租赁合同。聘用校车驾驶员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交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合格。校车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经交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3、建立校车档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建立教师跟车管理制度。派专人每日跟车,负责清点乘车人数、维护乘车秩序与安全。制止超员、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跟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日志。
5、定期对学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乘坐校车的相关规定。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6、经常督促驾驶员检查车辆安全状况,保障行车安全。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责任感。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1、校车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幼儿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园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主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指定地点,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园内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0、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不超员,不超速。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8、幼儿上下车时,跟车老师应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9、乘车时不要把头、手、胳膊等伸出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
10、跟车老师在幼儿上车前清点幼儿人数,帮助幼儿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员启动校车;
11、核实幼儿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幼儿已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