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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许可项目: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办理依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9项,项目名称: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实施机关: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办理条件:
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
1、具有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或开办费在5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用理论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有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相关音像教学资料。
3、(特种作业培训)每个作业必须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实习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一个产权隶属于培训机构的实习操作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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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专门的内设安全培训管理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5、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特种作业培训)每个作业必须有专职理论、实际操作指导教师。专、兼职理论教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从教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兼职实际操作指导教师必须有从教专业的高级技能专业证书。教师的数量按照培训规模设置。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专、兼职教师均应取得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证。聘请的教师应与培训机构签订聘用协议。聘请教师数量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50%。
6、有明确的办学方针;有较为详细的培训工作计划;有统一的教学大纲,有各课程对应的规范的教材;有各科目规范的教案(含电子版)。
7、有专门的安全教育室,有学员档案、教师教案专用存档室,有安全培训管理专用办公室,有完好的电教设施,有安全培训专用微机。
8、有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2、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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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一门。
5、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理论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办理机构:规划科技处
办理权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标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安全培训机构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办理程序:1、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