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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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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 权利和义务 ,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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