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的规定遗嘱见证人要有两个以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审查见证人资格问题时,应该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审查见证人自身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事实见证能力,二是审查见证人与遗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事实上具备相应见证能力,且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才能作为见证人。同时符合这两方面要求的人员才是合格的见证人,由其见证的遗嘱才可能是有效的遗嘱,不能同时满足这两方面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