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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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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如果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如果属于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正常损失,指的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合理损耗。除了非正常损失之外的损失都属于正常损失,可以正常抵扣进项。按照最新的会计规定,非正常损失只有一项,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和自然灾害损失新条例都规定不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的分析介绍

在会计上,"非正常损失"与"非常损失"没有严格的区分,在2010年版准则讲解中指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会计上的非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是一个意思。

在方面,非正常损失是指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在所得税方面,损失原因被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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